土地登記制度
國家實(shí)行土地登記制度:
依據:根據《土地管理法》和《土地登記規則》,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、集體土地所有權、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進(jìn)行登記。
土地登記部門(mén)及種類(lèi):土地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,確認有關(guān)土地權利。
屬于國有土地的,核發(fā)《國有土地使用證》,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,其中,中央國家機關(guān)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(fā)證機關(guān),由國務(wù)院確定;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,核發(fā)《集體土地所有證》,確認集體土地所有權;使用集體土地的,核發(fā)《集體土地使用證》,確認集體土地使用權;屬于土地他項權利的,核發(fā)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(shū),確認土地他項權。
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,包括抵押權、承租權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。
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、使用權和他項權受法律保護,任何單位和個(gè)人不得侵犯。
土地登記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織進(jìn)行,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(mén)負責。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,擁有或者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,應當分宗申請登記,兩個(gè)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,應當分別申請登記??缈h級行政區使用土地的,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(mén)申請登記。
另外,林地、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,水面、灘涂的養殖使用權確認,分別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(yè)法》的有關(guān)規定辦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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