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房估法規-集體土地征收基本要求
集體土地征收基本要求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,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、個(gè)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(dòng)產(chǎn)。
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,應當依法及時(shí)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、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、其他地上附著(zhù)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,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(huì )保障費用,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,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。
責任編輯:wangyi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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