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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09-12 16:40 【大 中 小】【打印】【我要糾錯】
關(guān)于印發(fā)《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》的通知
京國土房管征[2003]606號
各區、縣國土房管局、各拆遷單位、各房地產(chǎn)價(jià)格評估機構:
根據《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》(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)第十四條規定,我局制定了《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》,現予印發(fā),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。
二○○三年七月十日
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
第一條 根據《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》(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)第十四條規定,制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拆遷集體宅基地房屋的補償價(jià)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房屋拆遷補償價(jià)),按照本規則計算。
第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價(jià),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(jià)、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(jià)構成;計算公式為:
房屋拆遷補償價(jià)=宅基地區位補償價(jià)×宅基地面積+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(jià)
宅基地面積按照《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》第十八條確定;宅基地區位補償價(jià)由區縣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,依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并公布,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。
第四條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(jià)按下列公式計算:
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(jià),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(shí)間、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均價(jià)、城市規劃等情況綜合確定。
房屋重置成新均價(jià),是指一定時(shí)間、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(jià),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~700元/平方米幅度內確定。
戶(hù)均安置面積,按照100~150平方米控制,具體安置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(jīng)濟發(fā)展水平、農民居住情況確定。
戶(hù)均宅基地面積,原則上暫統一按0.3畝(200平方米)計算。
與國有土地相鄰的集體土地,其宅基地區位補償價(jià),可以參照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》(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)確定。
第五條 按照《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》第十五條規定,以經(jīng)濟適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遷人的,依本規則計算拆遷補償時(shí),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(jià)分別為經(jīng)濟適用住房?jì)r(jià)、定向安置房屋價(jià)。
第六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(jià)按照《北京市房屋估價(jià)辦法》(京房地評字[1996]573號)和《北京市住宅樓房估價(jià)技術(shù)規范》(京房地評字[1996]655號)執行。
第七條 本規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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